监考制度
1.监考是教学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教师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尽职到位,严格监考。监考教师一经排定,原则上不得更换。确因特殊原因不能监考者,至少提前一天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
2.每一考场安排两位监考人员,其中第一序号为主监考,第二序号为副监考。监考人员须依据考试要求做好考前准备工作。监考人应提前20分钟到继续教育学院领取考卷,并于考前15分钟到考场,组织学生对号入座。首场考试应于考前30钟到继续教育学院领取考场号和学生座位号并按顺序张贴。
3.监考人员应督促学生将书包、课本、笔记、字典、通讯工具等非考试用具放到指定位置。认真清点考试人数并检查学生的证件,若发现人、证不符或非本人应试,应当立即查实,并及时告知继续教育学院。
4.监考人员在考前宣读考场规则及注意事项,当众启封试卷,开考时间一到,立即分发试卷,并要求考生在试卷上填写专业、姓名、学号并在考试承诺上签名。开考20分钟后,迟到的考生不得入场。开考20分钟内不得交卷。考试一旦离场,不得再进入考场应试。缺考学生试卷上填写“缺考”并填写学生姓名和学号。
5.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前必须将随身手机等通信工具调整为关机或静音状态。在监考期间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吸烟、谈笑、阅读书报、备课、批改作业等,不得背对学生坐在座位上,更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6.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内容、题意作任何解释和提示。如学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以当众答复。
7.监考人员应集中精力认真监考,防止违纪行为发生。若发现考生有作弊企图,应及时予以警告。对已构成违纪事实的学生,应收缴考试作弊材料,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如实填写违纪事实,并由违纪学生签名,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有关证据材料交继续教育学院。
8.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掌握时间。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应复点参加考试人数,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
9.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应要求考生停止答题,逐个将考生试题纸和答题卡收齐、按学号顺序整理好,连同《考场情况登记表》于考试结束后10分钟内交继续教育学院。
10.监考教师不得自行规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因故提前或推迟考试时间,须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同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写明原因。